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城市物资贸易中心与武进县
www.110.com 2010-07-07 11:50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晋法经字1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协字第40号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晋城市物资贸易中心(下称贸易中心)与武进县东方废钢铁炉料联营公司(下称联营公司)签订的购销生铁协议中未约定交货地点。根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甲方(贸易中心)炼钢生铁发到常州站,价每吨为柒佰捌拾元,铸造生铁价每吨为玖佰陆拾元,应认定运杂费由贸易中心负担,为送货方式;本案是由贸易中心通过铁路运输将生铁发到常州。因此,地为常州市。1993年3月21日,联营公司给贸易中心发电报“生铁(大护铁)发运时请车号分开价格按你处当地收购另加20元/吨”,是联营公司依据该协议第四条对原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并未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此为据管辖本案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及批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武进县人民法院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二十日内依法撤销对各自受理本案所作出的裁定、判决,将案件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公正审理。
2.贸易中心诉山西省晋城市华达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与贸易中心诉联营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贸易中心依法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津龙翔(天津)国际贸易公司与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基本建设物资供应总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夏津县供销合作社贸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临漳县石化总公司物资
-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秦皇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2005]民三他字第6号函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