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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
www.110.com 2010-07-07 11:5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经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批复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即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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