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
www.110.com 2010-07-07 11:5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系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文章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2005]民三他字第6号函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