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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返还财产原则的探讨(2)
www.110.com 2010-07-07 21:35

  三、处理无效合同的返还限制。处理无效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返还财产,但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返还财产的范围都没有加以规定,因此,实践当中适用返还财产原则处理无效合同时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无效的财产返还范围问题,出借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利息,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借方只能要求返还本金,对其实际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追缴。对出借方约定取得而实际并未取得的利息,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应从借款方直接收缴的处理办法。从无效借款合同的处理当中可以看出,出借方对约定取得而未取得的利息无权要求返还,而只能要求返还本金。因此,无效合同中请求返还财产的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

  许多国家对违反强制性规范和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付在立法上都予以返还限制。意大利民法明文规定违背善良风俗的给付不得索回;法国民法判例中也屡有所见,例如,在双方明知的情况下,购买用于开设妓院的房屋并已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价款,出卖方也无权重新获取对出卖物的支配权。但是,返还限制并不意味着双方由此获得行为利益,而应使用追缴财产的惩罚措施。本案当中,原、被告双方均无权因买卖刊号而获得利益。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管理费,被告也无权将按协议应交而未交的管理费归为己有。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费属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和处罚;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行为也应予以处罚。因此,对原告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违法所得及被告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违法所得和出版物,均应予以行政处罚,法院应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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