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详解(2)
www.110.com 2010-07-07 13:10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的性质】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存货人、仓单持有人的检查和提取样品权利】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的处置权】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仓储物的提取】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仓储物的提取】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仓储物的提取】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仓储物。
【保管人的责任承担】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法律适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的有关规定。
- 上一篇:仓储合同概念定义及法律特征
- 下一篇:仓储合同生效及成立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