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并存?
当违约金与赔偿金并存的时候适用“从高原则”。
赔偿金是指因合同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只包含实际损失。如,服务期不满,劳动者提前离职须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等。《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服务期赔偿的,应当按照等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确定。”这就是说,赔偿金是可以逐年递减的。
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这就是说,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不再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应按照单位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基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上述特点,我们知道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但是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位实际损失时,用人单位不能让劳动者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个。
五、可以约定用人单位的违约金吗?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除法定的两种情况有效外,其他情况无效。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对用人单位的违约金,那么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的违约金设定是没有限制的。
六、就业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除劳动合同条例十七条规定的两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外,就业协议中可以设定违约金。就业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因此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根据新版《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如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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