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应根据资源的特点,开展多种多样的游览休息和科学文化活动。有条件的应按照规划逐步地建立游人咨询中心,采取多种形式介绍风景名胜区,指导游览活动,提供服务。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游览活动都要讲求科学、文明、有益于人们身心健康,排除低级、落后、
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要做好文明游览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游人遵守公共秩序,爱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物,注重卫生。每个风景名胜区都要制定游览注意事项,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沿革、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各项设施、建设活动、生产经济、游览接待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研究,形成完整的资料,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要加强职工队伍的建设,提高职工的素质。要采取脱产学习、业余学习、轮训和游览淡季集训等多种形式,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水平,掌握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对风景名胜区的领导干部和骨干人员,都要进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专
门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附件一为《风景名胜区调查评价提纲》;附件二为《关于申请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的规定》;附件三为《关于风景名胜区规划内容和上报材料的规定》。三个附件均为本办法的组成部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风景名胜区调查评价提纲
一、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
(一)自然景物:
1.山岳、峡谷、熔岩、岩溶、冰川、火山等特殊地貌、典型地质现象、地质剖面、海蚀、岛屿等;
2.江河、湖海、溪潭、瀑布、泉源等;
3.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古树名木、观赏花木等;
4.日出、彩霞、云海、雪景、佛光、海市蜃楼等。
(二)人文景物:
1.古建筑、古园林、摩崖石刻、石窟、古墓、古代工程、古战场等历史遗迹和遗址;
2.近现代革命活动遗址、战场遗址以及有纪念意义的近现代工程、造型艺术作品等;
3.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村寨、居民、集市和节日活动等风土民情。
相关文章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设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质量监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安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关于城镇房产经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颁发《危险房屋鉴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建筑企业机械设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市建设节约能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行计件工资制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设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质量监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安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