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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6)
www.110.com 2010-08-02 15:28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应根据资源的特点,开展多种多样的游览休息和科学文化活动。有条件的应按照规划逐步地建立游人咨询中心,采取多种形式介绍风景名胜区,指导游览活动,提供服务。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游览活动都要讲求科学、文明、有益于人们身心健康,排除低级、落后、

  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要做好文明游览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游人遵守公共秩序,爱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物,注重卫生。每个风景名胜区都要制定游览注意事项,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沿革、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各项设施、建设活动、生产经济、游览接待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研究,形成完整的资料,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要加强职工队伍的建设,提高职工的素质。要采取脱产学习、业余学习、轮训和游览淡季集训等多种形式,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水平,掌握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对风景名胜区的领导干部和骨干人员,都要进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专

  门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附件一为《风景名胜区调查评价提纲》;附件二为《关于申请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的规定》;附件三为《关于风景名胜区规划内容和上报材料的规定》。三个附件均为本办法的组成部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风景名胜区调查评价提纲

  一、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

  (一)自然景物:

  1.山岳、峡谷、熔岩、岩溶、冰川、火山等特殊地貌、典型地质现象、地质剖面、海蚀、岛屿等;

  2.江河、湖海、溪潭、瀑布、泉源等;

  3.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古树名木、观赏花木等;

  4.日出、彩霞、云海、雪景、佛光、海市蜃楼等。

  (二)人文景物:

  1.古建筑、古园林、摩崖石刻、石窟、古墓、古代工程、古战场等历史遗迹和遗址;

  2.近现代革命活动遗址、战场遗址以及有纪念意义的近现代工程、造型艺术作品等;

  3.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村寨、居民、集市和节日活动等风土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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