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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市建设节约能(2)
www.110.com 2010-08-02 15:28

  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八条 各地城建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部门的规定做好能源统计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向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统计报表应每半年逐级汇总上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建局一份。

  第九条 加强城建行业能源的计量管理工作。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规定,逐步完善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要达到95%,能源计量检测率要达到98%以上,能源计量器具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5%,并搞好计量定级升级工作。

  第十条 对重点耗能企业,要进行能量平衡工作,分析能源消耗情况,指导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实行综合能耗考核和单项考核制度,并将能耗定额分解到车间(队)班组,建立责任制。

  城建企业能耗考核的指标为:

  煤气企业(含天然气、液化气):电 度/千立方米、蒸汽

  吨/千立方米、标准煤 吨/千立方米、重油 吨/千立方米。

  综合能耗:标准煤 吨/千立方米、标准煤 吨/万元产值。

  热力企业:蒸汽(热水)标准煤 吨/百万千卡、电 度/百万千卡。

  综合能耗:标准煤 吨/万元产值。

  自来水企业:电 度/千吨米。

  综合能耗:电 度/千吨、电 度/万元产值。

  公共交通企业(含地铁、出租汽车):电 度/百公里、单、铰接车汽、柴油 升/百公里。

  轮渡汽、柴油 升/千马力小时。

  综合能耗:油 升/万人百公里、电 度/万人百公里、油

  升/万元产值、电 度/万元产值。

  第十一条 主管能源的经理(厂长)或总工程师和节能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系统地学习能源管理基本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建设部负责分期分批组织参加国家举办的重点耗能企业主管能源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采用报刊、杂志及举办节约用水、节约用气展览等形式,宣传城市建设节能工作,交流信息。

  第四章 城市建设能源供应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能源消耗定额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用能管理体系。省、市主管部门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能耗定额和单项定额进行考核,逐步降低单位能耗。

  第十四条 各地城建节能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能耗定额和企业当年生产发展计划,核定计划供能指标,向当地能源供应部门提出计划。

  第十五条 地方能源供应部门应根据地方城建部门提出的用能计划,核定供能指标,纳入供应计划,按国家规定价格供应能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用油、用电应按平价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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