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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条件的婚前赠的效力如何?(中)
www.110.com 2010-08-26 13:58

【关键证据】

协议

【举证指导】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分为无条件赠与、附义务的赠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因此,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无撤销合同的事由,受赠人有权利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本案原告提起赠与合同之诉,需要证明的事实是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及被告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为此,原告举出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 2002)京朝民证字第0101号公证书作为证据。由于被告在举证中也举出了同样的公证书作为己方证据,故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确认。至于公证书与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关联性如何,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被告针对原告的主张和诉讼请求,答辩称自己许诺赠与房产给原告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能够缔结婚姻,既然双方没有缔结婚姻,故赠与承诺不生效力。被告的答辩认可了原、被告之间成立了赠与合同。但该赠与合同是否为附条件赠与合同以及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就要依据被告举出的证据进行分析认定。

被告证据(1)能够证明争议的房产属于被告所有,表明被告对该房产有处分权,处分权的有无决定赠与合同的效力,但该份证据与被告的主张之间的关联性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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