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www.110.com 2011-02-15 14:23
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夫妻双方不在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管辖进行了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上一篇:离婚诉讼的程序规定
- 下一篇: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期限
相关文章
- ·离婚案件哪个法院管辖
-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问题
- ·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 ·涉外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留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的
- ·离婚案件法院审理期限
- ·离婚案件法院如何收费
最新文章
- · 一方在国外起诉离婚
- · 二次起诉离婚的技巧
- · 什么情况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
- · 离婚诉讼中过错损害赔偿的判定
- · 双方都在外地如何起诉离婚
- · 离婚应该在哪里起诉
- · 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反诉
- ·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 · 过错方起诉离婚
- · 第二次起诉 离婚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