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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强制离婚的法定条件(2)
www.110.com 2011-02-17 14:55



  这是婚姻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争执的焦点,也是引发夫妻离婚纠纷的矛盾之所在。离婚理由成立且根据充足,婚姻当事人就可掌握离婚的主动权,处于可能胜诉的地位;反之,则对所提起的离婚主张不利,处于可能败诉的地位。 第四 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 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就是看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向,这是确定调解工作的方向及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根据。夫妻感情的现状,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是夫妻间的矛盾并不深重,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且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过调解,夫妻双方可能和好。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二是夫妻间的矛盾比较尖锐,但有和好的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坚持不离婚的一方有争取和好的愿望



和实际行动。对此,人民法院应加强调解工作,创造各种条件,尽量帮助当事人将和好的可能变成现实。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三是夫妻间的矛盾深重,积怨较大,有的夫妻已经分居且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和好无望的夫妻,人民法院在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应依法准予离婚,不要拖延不决。 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时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语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履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无、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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