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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是离婚的罪魁祸首?
www.110.com 2010-06-29 16:54

  通俗的说,婚外恋是指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的男女关系,以婚外性行为为特征的婚外男女关系。从法律上讲,婚外恋只是道德问题。人们对婚外恋往往以"通奸、第三者、婚外情”等词予以形容.而根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仅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为依据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婚外恋并不是离婚的法律要件之一.但一些当事人对此往往存在误解。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但并非离婚的法定要件,也非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构成重婚。至于多长时间才算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上海社科院新近进行的一份“中国离婚调查”表明,尽管导致上海人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但配偶的婚外性行为首当其冲,成为鸳鸯离散的“罪魁祸首”。

  在这份对离婚人士进行的抽样调查中,共有七十多种因素被指称导致离婚,其中包括性格或感情不合、、家庭经济纠纷、性生活不合谐、“第三者”插足等,但40%以上的离婚人士一致认为,配偶的婚外性行为使他们深受伤害并直接导致婚姻破裂,高居离婚率首位。

  有关研究人员还以“如果婚内不能满足性需求,是否可以到婚外去寻求”为题,对上千名普通上海人进行了婚外性行为的认可度的调查与分析。在调查样本中,有75%的上海人明确表示反对,只有5%的人表示赞成。即使在意识行为开放度较大、年龄在30以下的年轻人群中,也仅有7%的人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

  按照传统观点,在婚外恋导致离婚的案例中,女性一般都是以受伤害的被动形象出现。然而调查却发现,上海人中发生婚外恋情的,女性的比例远高于男性。同时,这些发生婚外私情者,绝大多数是生活条件平实朴素的普通市民,而不是往往被称为“有钱就变坏”的款爷富婆。

  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的专家认为,由于调查是对离婚者进行样本统计的结果,而不是以全体已婚男女为抽样总体,因此,女性发生婚外恋居多的结果,并非意味着女人对待婚姻的观念更加轻率和开放,而只是表明女性一旦有了婚外情,往往更倾向于与配偶分道扬镳。

  据研究人员分析,造成婚外恋发生的原因,也是男女有别。男性多以寻求刺激、满足欲求、贪图一时之快者居多;而女性则往往系因家庭不睦、或是对丈夫及家庭生活状况不满所致。这使她们无论在心理、感情和经济上,都有依赖外遇者的倾向,其中不少人把婚外所恋者作为离异后的对象。

  主持这项调查的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徐安琪介绍说,较之上海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开放程度,以及与北京、哈尔滨、广州等城市的婚外性行为发生率而言,上海人在婚外性行为的认可方面趋于保守。这位专家指出,在性问题上,较为保守的社会观念,使家庭这个社会“细胞”正常运行,从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人们得以在为社会多做贡献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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