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原因是什么
离婚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离婚后会再起财产纠纷?有法官解释到:引发该类诉讼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离婚时,未对作处理。二是离婚时,双方虽对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协议,但离婚后,应履行义务一方未按约定或判决履行义务。三是离婚时,其中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发现后,就问题专门提起诉讼。另外,该类案件比较复杂,虽然该类案件在立案时,均为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具体到个案,分别表现为要求履行原离婚协议、支付经济补偿费、对遗留财产进行分割、债务纠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协助变更房产登记等,该类案件往往难于调解,所以最终通过诉讼结案的比率较高,占53.8%。
该法官还表示,此类案件反映出了多方面的问题,一是有关部门对双方离婚协议审查不严。有关部门在审查双方离婚协议时,较为简单、不具体,只注重形式审查。例如,协议中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列不清楚,便不知道夫妻一方有没有隐瞒共同财产。二是有关部门对双方是否履行协议不过问。如章贡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个离婚财产纠纷案中,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小孩名下,但离婚后,男方未按协议过户,女方便来法院起诉。如果民政部门要求双方在过完户后才能办理离婚登记,也就不会有纠纷,也就能避免再次诉讼。三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没有一并处理财产。这主要出现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因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只有等对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而这种情况下往往容易因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
破解:加强沟通严格判决
如何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章贡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提出了以下建议:
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将审判中反映的协议离婚存在的问题,反馈到民政部门,使民政部门在办理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认真审查双方离婚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要求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完协议约定的义务后,再给双方办理离婚登记。
法院在判离时,尽可能把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姻一并处理。利用一方或双方急于离婚的心情,在解除双方时,将财产分割作为离婚的前提,有利于一方或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促使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达成协议,在处理好财产分割后,再对婚姻关系进行解除。
要加大普法力度。婚外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中的女方多为弱势角色。有关部门需要加大普法的力度,提高女性的维权意识。女性也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保护自己,譬如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到公证处公证,这样,一旦因婚外情产生财产纠纷,公证处的证明便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凭证。
法院应从严把握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由于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因无法查清有无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的数量,故不仅不应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也不宜在判决书中对有无共同财产作出评判。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对判决中作出的认定不满,引起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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