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闸北法院做出彭浦新村使用权房由周俊继续租赁,周俊给付房慧莉房屋补偿款30万元的判决。
妻子离家出走判决离婚
1992年3月,周俊与房慧莉登记结婚。周俊婚前承租芷江西路上公有住房一间,使用面积为14.2平方米,婚后与房慧莉共同居住。
三年后,房慧莉单位分配了彭浦新村使用权房屋,建筑面积为53.67平方米,原周俊承租的芷江西路上公有房屋由房慧莉单位收取。同年6月,两人的户籍从芷江西路上公有房屋迁至彭浦新村房屋。
1998年2月,房慧莉离家出走后,彭浦新村房屋由周俊管理至今。1999年11月,周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和房慧莉离婚。
2000年6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中并载明:1998年2月起,房慧莉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故现彭浦新村房屋及双方共同财产暂由周俊保管并使用。
多年后前妻出现讨房住
2009年,房慧莉突然出现,要求讨回原承租的彭浦新村的公有房屋。审理中,因房慧莉要求,法院委托地产估价公司对彭浦新村使用权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5万元。
房慧莉认为,彭浦新村房屋系自己单位调配的,十几年来对方将该房出租,收取了近30万元的租金,并且后又购买了商品房,经济条件较好,而自己却为了生计在外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故要求彭浦新村公房由自己承租使用,对方住房自行解决,不同意给付房屋补偿款。
周俊则认为,彭浦新村房屋的来源是自己提供婚前承租的公房交由对方单位进行调配,自1998年2月对方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该房自己长期管理,离婚财产应该多分,要求彭浦新村房屋归自己租赁使用,愿意给付对方房屋补偿款30万元。
庭审中,周俊向法庭预缴了20万元,作为给付房慧莉的房屋补偿款。
法院同意男方补偿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虽然系原告承租的公房,但其来源是被告提供其婚前承租的公房交给原告单位进行调配;原告自1998年2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2009年7月出现,期间系争房屋由被告长期管理,因此离婚后被告亦可承租,但应给付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款。现被告要求系争房屋由己承租,自愿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30万元,并已先行给付部分房款,被告对于房屋租住和房屋补偿款的意见,并无不妥。原告提出房屋由其租住、不同意给付被告房屋补偿款的理由不足。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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