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
www.110.com 2010-07-01 10:47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补充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 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 序解除的,其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 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 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 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 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 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 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 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 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 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 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 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 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 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 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 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 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 机关不予登记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 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 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 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 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 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 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 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 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 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 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 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 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 机关不予登记
相关文章
-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
- ·最高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
- ·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
-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
- ·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
-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
- ·最高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
- ·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
-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
-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
-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
-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
-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
-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当事人申办变更法院离婚判决
- ·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