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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林诉周冰冰离婚纠纷一案 涉外
www.110.com 2010-09-02 15:38

  本案例由婚姻律师网//www.iamlawyer.com //www.lihun.com.cn 贾明军律师收集整理及分析,不经本人同意,禁止转载,否则,权利人将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为尊重涉案当事人隐私,主文均用化名)

典型案例1.

  李小林诉周冰冰纠纷一案---对于夫妻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应如何办理?

  案情简介:

  原告:李小林,31岁,住上海市番禺路X弄11号乙308室

  被告:周冰冰,30岁,现住加拿大 安大略省XX市XX街XXX号XXX室。

  原、被告于1997年自行相识恋爱,1997年11月1日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先后去往加拿大国工作。后原告于2002年1月回沪工作,被告继续留在加拿大工作,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2003年6月,原告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贾明军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原告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审理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双方代理人及法院法官的努力下,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03年10月9日,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2003)徐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小林与被告周冰冰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住房、债权、债务等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方不在国内,无法出庭应诉如何办理。

  按照相关规定,一方不在国内也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一般做法是在国内委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将其对婚姻状况的意见及授权委托书拿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递交至人民法院。法院会在收到委托书及离婚意见书后,安排时间开庭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理,并择日宣判。

  本案贾明军律师起到的作用:

  (1)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联系,避免了公告送达。因为双方当事人就婚姻问题发生过争执,而一方又在国外,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国外一方拒不签收法院的传票,可能会延长诉讼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且问题不能得到迅速解决。为此,代理人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原则,多次与国外一方当事人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促成了对方在上的配合。

  (2)想当事人所想,为当事人节约费用开支。因对方当事人在国外,又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委托代理人代理是必须的程序。开始,我方委托人情愿再次出资委托一名律师代理对方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经贾明军律师建议,对方当事人经过几翻波折最终委托了其在上海的一名好友代办离婚手续,当事人节省了至少五千元开支。

  本案律师代理时的不足:

  忽视时差,打扰当事人的休息时间。在办案期间,有一次贾明军律师有急事需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因此,贾明军律师在上午开完庭后,匆匆赶到办公室,与对方当事人电话联系,当时已是中午一点多。接通电话后才想起来对方在北美有十余个小时的时差,当时正值半夜。为此,贾明军律师真诚接受了当事人的批评,并在该案代理过程中没有再犯类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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