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幌言”不同于“谎言”
对于投保人来说,望文生义永远是不可取的,尤其是对保单的免赔条款。从今天开始,本报将连续刊登《车险条款中的“幌言”》。我们给“幌言”的界定是:凡是在车险条款中容易被投保人忽略,保险代理人在客户投保的时候也不给予明确指出的条款。这些条款往往出现在免责条款中,只有当投保人真的出险了,才发现原来人家的条款中早就有规定,而这个规定完全不同于自己曾经的理解。本报推出这一系列报道的根本目的是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睁大眼睛仔细看明白免责条款,以免出险后只能发出“一声叹息”。
在车险中,有一项很重要的主险是责任险,到目前为止,这是车险中惟一的一项强制保险。那么,在对这项保险的理解中,有哪些容易被大家忽略的地方呢?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张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与弟弟5年前就分家单过了。为经营需要,张某购买了一辆金杯车,并且投保了某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个月后的一天,张某正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经过他弟弟工作的工厂门口。恰好张某的弟弟出门,一眼看到哥哥开车经过,就想搭乘哥哥的车进城办事。他一边喊哥哥一边迎着车跑过来,张某虽然紧急却没能及时停下来,一下撞到弟弟身上。后来经过抢救,弟弟终于脱离危险,张某共花掉医疗费近20万元。但当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绝了,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撞伤的是他的弟弟,不属于“第三者”,所以不能理赔。
那么,究竟什么是“第三者”?保险条款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的借口是不是能成立呢?在所有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都有这样的规定:“私有、个人承包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不属于“第三者”。据说,保险条款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
但问题在于是不是所有的被保险人或的亲戚都属于“家庭成员”,从而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呢?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表示,对保险公司来说,判断受到损害的一方是不是属于“家庭成员”非常关键,如果属于“家庭成员”,那肯定就不是“第三者”,反之,就应该是。这里有一个原则,三者险不能让肇事者获得保险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的手中。
因此,这里的“家庭成员”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是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对于配偶来说,无论他们是否居住在一起,都应该互为家庭成员。对于后者,如果在财产上已经分割,经济上各自独立,那么,就不应该看做是家庭成员了。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和其弟弟早就分家单过了,经济上各自独立,因此,其弟弟应该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理赔。但是,如果换一种情况,张某的弟弟还没有成年,要依赖哥哥为生,那他就不应该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也就不必赔偿了。
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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