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险公司应选择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开展交强险业务。保险公司应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交强险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支付手续费必须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
保险中介机构在办理与交强险相关的中介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保监会有关规定。
四、保险行业协会要统筹协调,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规范经营
(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行业组织的引导、指导和协调作用。要逐步完善行业条款费率制定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完成交强险业务流程改造;促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加强交强险的宣传工作。对交强险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解决。
(二)保险行业协会要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各保险公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诚信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五、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管理,为交强险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政策空间和发展环境
(一)各保监局要重视和加强交强险的宣传工作,要正确引导舆论,从普及保险知识、建设利民工程的角度广泛宣传交强险。各保监局要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对交强险的反映,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处理;对政策不清或难以把握的,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二)各保监局要以交强险制度实施为切入点,通过改革创新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的诚信规范建设。要指导和督促当地交强险经营机构做好交强险各项基础建设工作。
各保监局要着力检查交强险有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要把交强险业务列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将违规问题反映突出的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将交强险业务单独核算执行力、财务统计数据真实性以及手续费列支规范性做为重点检查内容。要加大对交强险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各保监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交强险的各项工作,努力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并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农业主管部门,在交强险的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垫付抢救费用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与配合,为交强险业务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政策空间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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