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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当前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www.110.com 2010-08-09 13:31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当前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交运函[2005]10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厅于2004年6月30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粤交明电[2004]16号),就《条例》在我省的实施提出若干具体工作原则。目前,交通部正在加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我厅也正在进行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修订的有关工作。在相关配套规章出台和《省条例》修订完成以前,继续执行粤交明电[2004]16号文,但对下列道路运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根据省编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请各地积极报请当地政府设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经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可由其行使《条例》规定的职责。

  二、对道路运输违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包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依据《条例》和《省条例》的规定执行。《条例》有规定的,以《条例》为准;《条例》没有规定的,可以执行《省条例》的规定。

  三、《条例》没有规定的事项,仍按《省条例》规定执行,继续实施行业管理。

  四、关于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在国家没有颁布新的规定之前,我厅不再对检测站进行资格认定工作。对已实施许可的检测站,仍要做好对许可事项的监督工作。为确保营运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旅客、货物运输安全,对从事营运车辆检测的机构作以下规定:

  (一)凡需在我省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检测机构,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并应满足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技术要求(暂行)>、<广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计算机管理控制系统技术规范(暂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683号)有关要求。达到上述要求的检测机构,由省交通厅委托省道路运输协会组织的专家组现场核查。通过核查的,可承担检测任务,并由省交通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开展车辆检测业务,并对出具检测数据及车辆信息负责,如有虚假行为,一经发现,交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五、机动车员培训机构的开业许可,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通知》(粤交运[2004]700号)的要求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交通部门负责实施。

  教练员考核发证办法另行通知。

  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发放继续按现有程序执行,但根据《条例》规定不属于本级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其有效期签发至2005年12月31日。

  各市可结合《道路运输证》查验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条例》规定,对经营业户实施以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

  七、我省新增跨省客运线路按《关于印发<粤赣湘桂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的要求执行。

  八、交通部门不再进行道路客、货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到期跨市客运标志牌附卡延期至2005年12月31日,续期调整工作将在交通部新的标准和规定出台后组织实施。

  九、从 2005年3月1日起,新增旅客运输和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考试合格的,交通部门予以核发《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旅客运输和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凭考试合格证明换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各地应在6月30日前换发完毕,但仍不作为路检项目。

  十、汽车客运站等级验收,在部和省交通厅有关配套文件出台前,由各级交通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进行,其中二级及以上客运站由省交通厅负责验收,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下文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牘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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