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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责任标准(2)
www.110.com 2010-07-08 09:23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9 确定责任三 -- 确定加重责任

  9.1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仅加重其一级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根据"确定责任二"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

  9.2双方当事人只要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10确定责任四 -- 确定无责任

  10.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10.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为无责任。

  11确定责任五 -- 确定教练员责任

  11.1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当事人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12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13确定责任七-- 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责任确定

  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14不确定责任

  14.1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仅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15道路外交通事故

  15.1道路外交通事故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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