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给人搭车,出了是否要担责?
上下班搭乘同事的回家,顺路带其他人前往某个目的地,都属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无偿让他人搭车乘坐自己的车辆或者免费运载他人的物品。如果同乘者承担一部分燃料费或者低价搭乘车辆的,不属于好意同乘,比如收取5元、10元的汽油费拼车的。
律师不提倡好意同乘,在我国的判例上已经出现了员(一般也是车主)好意给人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他人损失的案例,而且这种判法已经成为了一类模式,即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入股存在故意或者过错的,应当酌情赔偿受害者损失。律师换句通俗的例子解释:如果小客车甲和私家车乙相撞,造成乙车辆上的免费同乘人丙受伤的,如果事故责任是小客车甲引起的,同乘人丙按侵权追究甲的责任,要求甲(肇事方)赔偿。如果事故责任是私家车乙引起的,同乘人可以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经过乙是免费给丙搭车的。
通过律师的举例,已经将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解释清楚了,即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作为车辆的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本身就负有谨慎义务要将他人平安送到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谨慎义务有无的标准。
好意同乘和有偿乘坐之间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如果收取了费用,哪怕非常低,甚至低到不足以补偿燃料费,也不属于好意同乘,而是有偿搭乘,购车一种客运合同,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乘客可以根据侵权(驾驶人员有过错或者故意,常见是违章驾驶)或者合同违约(驾驶人员无过错或者故意行为)选择配餐,类似于乘坐出租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时的情况。和好意同乘之间最典型的区别就是:比如肇事车辆逃逸或者无力赔偿,同乘一方的驾驶员没有责任的,免费乘坐的情况下属于好意同乘,不承担赔偿责任,收费乘坐的情况下同乘一方的驾驶员及车主即使没有责任,也要对乘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也有不少人认为好意同乘下的赔偿和普通的客运赔偿在数额上应当体现不同,比如酌情减少一些责任人的赔偿数额。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学说也多采肯定主张,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属于法律空白。鉴于同乘者和驾驶员或者车主之间一般是亲友关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碍于情面没有要求驾驶人员赔偿,索赔往往发生在关系不那么亲密的同乘人之间,比如邻居、同乡、普通同事、远亲。所以律师提醒您的车辆在搭乘其他人员时,请谨慎考虑让不让他/她上车,同时要谨慎驾驶。
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等情况的,好意同乘人在主观上是有过失责任的,可以和肇事司机的过失行为形成过失相抵的事由,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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