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法院诉讼比较,商事仲裁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当事人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1、自主决定是否选择仲裁,将哪些事项提交仲裁
对于将来可能产生,或者已经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是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协商确定提交仲裁的事项范围。一旦选择了仲裁方式,就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对于该纠纷法院无权受理。
2、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
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解决它们之间的纠纷。协商确定一家仲裁机构后,法院和其他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将纠纷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3、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仲裁进行的地点、组庭方式和仲裁员
仲裁开庭的地点可以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点。例如,当事人选择了天津仲裁委员会,约定在哈尔滨市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名仲裁员审理案件,也可以约定由三名仲裁员审理。近来国内的大部分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有所改进,允许当事人在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这样更便于当事人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裁决案件。
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一般没有选择的余地。
二、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选择其他机构的规则,甚至双方可以协商制定进行仲裁的规则。但是,一般情况下,仲裁机构的规则是比较成熟可用的,当事人没有必要再自己制定规则。
三、仲裁活动具有私密性
一般情况下,仲裁程序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四、一审终审
习惯上称为一裁终局。最终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上诉程序,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和法院诉讼有着重大区别。世界各国的诉讼程序一般是二审终审制或三审终审制。有的国家还有发还重审,判决生效后还可申请再审等。因此,多数情况下,仲裁比诉讼更为快捷。
五、气氛友好
一般而言,既然双方能够达成仲裁协议,那么双方在仲裁过程中也有可能够就有关事项在协商的气氛中达成共识,最终友好地解决双方的之间的纠纷,便于维持双方的合作关系。在这样情况下作出的裁决容易得到自动履行。
以上仅是仲裁所具有的几个突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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