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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
www.110.com 2010-07-05 17:22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だ碚摺?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

  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

  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

  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

  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

  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

  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

  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

  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

  依据。

  甲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

  级别

  级 别 划 分 依 据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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