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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员检举收票不给钱 售票员被炒鱿鱼
www.110.com 2010-07-05 16:29

    50岁的公交售票员邱女士,在被监督员检举有收钱不给车票的行为后,被公司开除。邱女士不服公司决定,向嘉定申请仲裁,但仲裁机关没有支持邱女士的请求。为此,邱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邱女士要求与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恢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邱女士是1984年开始工作的,一直担任售票员。2005年1月29日上午,邱女士正在当班,她怎么也没想到公交车上有一个特殊的乘客,正在时刻注意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这位特殊的乘客是嘉定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监督员。公交车行驶途中,监督员发现邱女士有七次收了乘客的钱而没有给乘客车票。监督员下车后,当即向公交车的驾驶员反映了自己的所见,并同时向公司有关领导举报反映。当天上午10时许,公交车回到终点后,公司领导即派人对邱女士进行验票,但没发现异常,钱票一致。2月18日,公司工会出面找邱女士谈话,邱女士一口否认有收钱不给票的情况。2月21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开会认为,监督员具有监督公交行风的职责,他的证词是客观真实的,邱女士存在收钱不给票的行为。根据员工奖惩条例规定,有收钱不给票的情况,公司可给予违纪辞退、解除、除名直至开除。为此,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决定,解除与邱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

    2月28日,邱女士接到了的通知。邱女士看着通知书,心里不是个滋味,工作了20多年的岗位没有了,再要找合适的工作谈何容易。邱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于是在3月 3日向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邱女士的要求没有获得支持。邱女士仍然不服,在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自己的主张。

    法庭上,邱女士与公司围绕着监督员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邱女士断然否认自己有收钱不给票的行为,并认为监督员作为证人未到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监督员当时在车上没有表明身份且不是2个人共同执法,因此监督员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证词没有法律效力。但公司则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监督员所作的证词是合法有效的。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行风监督员,通过暗访等手段发现问题并进行举报是监督员的职责所在,他所作的证词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应该是真实的。法院还认为,为了保护证人,激励行风监督员举报行业不正之风,维护社会良好行业之风,监督员作为证人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出庭作证的情形,因此虽然证人未到庭作证,但其所作的证词仍然是合法有效的。据此嘉定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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