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的劳务合同里有“如发生了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负”的条款,结果干活时受了伤,医药费和误工费该怎么算?昨天,律师表示,因工受伤后果自负的条款无效。 合同规定:因工受伤后果自负 2006年2月9日,李先生和四海货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为四海公司出劳务。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李先生在工作中发生了事故,后果由他自负。 今年4月5日,李先生在为四海公司干活的时候,不幸摔断了三根肋骨。事故发生后,四海公司的负责人岳先生把李先生送到了医院,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之后我就在家里养病,一躺就是3个多月;这段时间里我找岳老板要钱,他说只能给我干活11天的工资,养病的这3个月不给钱;而且,还有大约600多元的药费也没给我报。”李先生说。 公司负责人:养病期间不给工资 四海公司的负责人岳先生表示,为李先生看病已经花了1300多元钱,而李先生干11天活的工资也给他准备好了。 “我们这里是干一天活给一天的钱。另外,他说的没给他报的药费钱是他私下花的,这笔钱是不是治他病花的,我有疑问。”岳先生说。 律师说法:因工受伤工资照给 同方律师事务所的周爽律师表示,李先生和四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如发生了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负”的条款是无效的。 “如果是因工受伤,就应该得到用工单位的救助;而在养伤期间,用工单位也应该照常给开工资”,周律师说。 小编评析: 我国《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的; (二)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而按照《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有依法享受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出了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单位也必须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依法赔偿。 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伤自负的条款违法,应属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劳动合同其他条款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工伤自负的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应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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