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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的实
www.110.com 2010-07-21 14:51

为了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和律师队伍素质建设,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办法》和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六条禁令”,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把法官与律师地诉讼活动中的言行置于相互监督制约之中,进一步完善法官廉洁执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树立人民法院法官和律师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扼制司法腐败,杜绝司法不公,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法官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实现;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必须严格履行诉讼义务。要维护法庭尊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主动向审判机关和承办法官出示经过年检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审检期间应出示司法行政机关的证明和所在律师机构的指派代理函,否则,承办法官有权拒绝其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审判机关和承办法官不得接受未经年检注册的律师参与案件代理或刑事辩护。承办法官应审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并依法确认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应当承担的义务,不得给予非律师代理人以律师的诉讼权利。
  三、承办法官对律师所在机构佤指派机构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其出具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其跨所办案的书面证明。
  四、承办法官不得接受或索要律师的馈赠,不准接受律师的宴请或由其支付费用的旅游及娱乐活动;律师不得以本人或当事人的名义宴请审判人员或付费请审判人员参加旅游及其他娱乐活动,不准向承办案件的法官馈赠钱物。
  五、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承办法官在非工作时间、非办公场所接触,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方便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法官进行交易。
  六、审判人员,除依法指定辩护律师外、一律不得为本庭审理的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指定、介绍或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律援助案件除外),律师不得要求法院审判人员为其介绍案件。
  七、本市各级法院的离退休人员、辞去公职的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从辞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原所在法院代理案件,不得担任在法院任职期间参与审理过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退休和辞去公职的人员,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亦适用本条规定。
八、承办法官的近亲属是律师并且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该承办法官应当回避;律师事务所在指派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时,应尽可能使在案件按理法庭有近亲属的律师回避。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
  九、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对审判机关、承办法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向其所在地法院或上级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或举报;审判机关、承办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律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向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或举报。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纪检部门对举报、揭发或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分别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举报后若不属自己调查范围,应将材料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并将查处情况相互通报。
  若在同一案件的审判和代理的过程中,法官和律师均违反了本规定的,由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组成督查小组。由督查小组提交法院监察室或司法局监室、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视情节予以处理;因违反本规定审理的种类案件,法院应依据《追究错案责任暂行办法》一律进行复查,依法处理。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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