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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2)
www.110.com 2010-07-12 16:20

  四、所购房屋与变卖老家房屋有密切关系。老家房屋的变卖房款,全部用于房屋租赁期间的租金及家庭日常开支。这对于胡某的经济积累有着必然联系。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在本案中,母子共同生活多年,搬入县城后变卖老家房屋的所得款项用于房屋租赁期间的租金及家庭日常开支。虽然方某在家里料理家务,没有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但也创造着价值。方某和胡某有共同劳动的事实,对共有房屋的形成都有贡献,因此,所取得的房屋产权应当归双方共同共有。(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袁建华)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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