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如果涉及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人往往须参与诉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参与诉讼的实体法依据是我国《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及其司法解释第161条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先行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诉讼时已成年的,但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等等。尽管实体法针对不同情况确立了监护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如何确定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使其以确当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却缺少程序法的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下面笔者将结合实体法规定的不同情况,同时结合诉讼法方面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进行阐述。
一、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在诉讼中的身份具有双重性
根据实体法的规定,首先,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人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行使未成年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此时他是诉讼代理人,其不因行使这一权利而承担相关实体法的义务。其次,监护人须为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并为自己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而行使抗辩并提供证据,此时他的诉讼地位类似于当事人,其诉讼权利行使得如何,举证是否充分,直接影响到其实体义务的承担。这就是监护人在诉讼中的双重身份。然而,对于这种双重性,程序法只明确认可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而对于其承担民事责任时的身份却未有规定。从诉讼法一般理论来看,承担民事责任的须为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审判上的认定和保护而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显然,承担民事责任的监护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可是,民事诉讼中让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加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这在诉讼法理论上难以解释,目前也没有具体规定和理论填补这一空白,这也就是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的原因。
二、司法实践中确定未成年人之监护人诉讼地位的几种做法
(一)以未成年人为被告,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这种情况中,监护人只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因为侵权事实与其无关,其实际并不是案件的诉讼主体,除行使诉讼外,仅仅是因为法律规定须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负法定之债。只在判决时于判决主文中确定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这是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实际是以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替代了程序法的规定,或者说忽略了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诉讼程序要件,似乎有所欠缺。
- 上一篇: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 下一篇:在不予处罚的违法事实中监护人有何责任?
相关文章
- ·浅议如何确定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 ·如何选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在未成年人侵权的民事诉讼中,监护人也应被列
- ·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地位和
- ·未成年人父母有精神病,监护人能将未成年人送
- ·浅析承担责任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
- ·浅议未成年人如何变更监护权
- ·什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指定
- ·什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 ·试论监护人在被监护人侵权的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确定?
- ·监护人是否有权给未成年人改姓
- ·什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 ·什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吗
- ·河东检察院保障未成年人推行监护人旁听制度
- ·什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