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人身权 > 亲权 >
亲权不宜纳入监护制度中(3)
www.110.com 2010-07-13 09:50

  2.亲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亲权制度不仅应包括现有的人身关系,还应包括对子女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及民事行为人的财产关系;在人身关系中不仅应具有保护和教育的概括性权利义务规定,还应该有亲生子女推定、亲生推定的否认、婚姻关系外所生子女的认领、子女姓名决定权、居所决定权、日常事务决定权、教育权、未成年子女返还请求权、惩戒权、探视权等比较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

  3.亲权保护的行使方式。亲权保护的行使方式应该考虑到“两个一般和特殊”。法律应对亲权行使明确规定人身方面权利义务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设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方式,这是一般;同时,还应考虑到目前因为父母离婚而导致父母双方对处在单亲家庭下的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方式,这是特殊;另外亲权保护原则上应该是一旦未成年子女步入成年而逐步中止(这里应考虑到中国特殊的家庭传统和社会经济、文化结构,因而在正常状态下停止行使亲权应采取渐进式),这也是亲权保护停止的一般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当父母一方或双方滥用亲权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时,另外一方或其他社会机构有关主体有权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一方或双方行使亲权,这应该是停止亲权保护的特殊状态。

  四、监护保护制度应作为亲权制度的补充

  法律应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在监护保护方面,应作为亲权保护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并且,应该改变监护制度作为财产法内容的立法体例。我国《民法通则》中把监护作为 “公民”一章的一节虽有补充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之立法本意,但反映不出对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念。把监护保护相对独立作为亲属篇单独立法,具体可以把其列为婚姻法中父母子女关系之后,这样监护制度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体例上,都可以明显地显示出作为亲权制度的补充而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制度优势的作用。

  五、亲权保护制度和监护保护制度应相互衔接

  亲权保护和监护保护制度二者之间具有共同性,因而两种制度应该互相衔接,具有一种系统性。在亲权保护中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详尽的情况下,在监护中以“除另有规定外,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范围内,行使和履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作为对亲权和监护的衔接性规定。同时,在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衔接上还应考虑在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时亲权人(监护人)责任与未成年人年龄之间的关系,例如可以参照刑法中对刑事责任的划分确定未成年人在十四周岁以下、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之间、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致人损害的,相应确定亲权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强化亲权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照顾的力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