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办事失踪法院宣告死亡 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www.110.com 2010-07-09 17:01
罗某是四川省一家公司的厨师,1998年12月,罗某被安排外出购物就音讯全无了,最终法院宣告罗某死亡。随后,罗某的家属与公司为了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等闹上了法庭。昨日,青羊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因证据不足,罗某生前所在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罗某的父母称,1998年12月7日,罗某所工作的食堂负责人指派罗某帮办食堂购物报账事宜,他于下午3时离开工作地点后,从此下落不明。家属认为,这是公司有关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因此向法院诉求索赔人身损害死亡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职工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共计47万余元。而罗某生前的公司则辩称,罗某离开工作地点后一直未归,经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认定:“罗某下落不明被,性质不属于工亡”,对罗某的死亡,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罗某家属根据《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主张证据不足,且对于“工资和奖金福利费”等请求,《解释》中也并无规定,因此罗某生前所在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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