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相关文件针对国有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处理问题作出规定,国有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有欠缴养老费的要优先清偿。国有企业资产变现仍不足清偿部分,由当地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予以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单位及个人欠费补齐后,方可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基本养老金。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说,根据《企业》规定,在优先清偿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清偿普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财产清偿中应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此外,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之日前的欠费企业,应由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清偿协议。之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协议。
签订缓缴协议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为其补齐原企业及个人欠费;主管部门确实无力为其补齐的,应由地方政府为其补齐;如本人自愿,也可由其个人补齐。补齐欠费之后,方可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核定基本养老金;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补齐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欠缴时间的长短在试点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不作为实际缴费年限(即:欠费每满一年不计发一个百分点),原办法按每欠费一年2%的比例削减基础和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实际个人账户储存额据实计发;在其后6个月内补齐欠费的,可以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补发期间的差额部分;超过6个月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重新核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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