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
www.110.com 2010-08-17 15: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 
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执(1993)字第4号《关于执行案件已冻结的款 能否再作为破 产财产清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均应中止”的规定, 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 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虽对该债务人 的 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扣留、查封或扣押等财产保 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 应当依法中止执行。 
执行程序中止后,该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 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如果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  法院裁 定宣告债务人(被执行人)破产,被中止执行的财产应当作为破产财 产;如果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债务人不被宣告破产,被中止的执行程 序可恢复进 行。 
你院所请示的问题,应按上述意见办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