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适用指引之破产案件级别管辖
www.110.com 2010-07-13 15:04
一、新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定破产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文章
- ·应当对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予以明确
-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
- ·最高法院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 ·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规范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审理意义重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
- ·规范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审理意义重大
- ·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
- ·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 ·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
- ·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
- ·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 ·海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
- ·浅析破产案件中有担保的债权的法律适用
- ·破产案件别除权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 ·河北省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
最新文章
- · 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
- · 如何判断企业达到了破产的条件
- · 什么是破产隔离
- · 什么是“国家破产”
- · 破产财产有什么分配原则?
- · 破产财产按什么顺序清偿
- · 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吗
- · 法院如何进行破产还债程序
- · 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 破产企业债务的偿还顺序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