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22 14:28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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