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发现市场出现了与其使用的“乐敦”商标近似的“金乐敦”眼药水产品。曼秀雷敦公司认为这是恶意攀附“乐敦”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行为,遂将“金乐敦”眼药水的生产商西安美辰药业有限公司、经销商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零售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三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30万元。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曼秀雷敦公司诉称,日本乐敦制药株式会社于1996年8月21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乐敦”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五类医药制剂等。2006年9月15日,日本乐敦制药株式会社许可我公司使用“乐敦”商标,并授权我公司对侵犯“乐敦”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我公司成立于1990年5月12日,主要出品曼秀雷敦及乐敦系列产品。其中乐敦系列眼药水均为日本全新配方,自1996年于中国市场推出以来,以其独特功效和优秀品质,深受消费者欢迎。近来,我公司发现,由西安美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总经销、张先生零售的“金乐敦”眼药水产品出现在眼药水市场上。三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产品上突出使用“金乐敦”标识的行为,属于擅自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或者误认为被告与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关系,其后果是误导消费者认为“金乐敦”为我公司的眼药水系列产品,进而发生误认误购。
曼秀雷敦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恶意攀附了“乐敦”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不正当手段攫取该公司“乐敦”系列产品的市场份额,致使该公司“乐敦”系列产品的销售受到影响,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三被告的行为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消费者受到仿冒侵权产品的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损失。因此,曼秀雷敦公司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据悉,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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