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体系
确立以《劳动法》为母法,配套以相关子法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重要的子法诸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社会保险法、就业法、工资法、劳动监察法等。劳动行政部门要配套出台相应规章和政策,清理和废止陈旧的、与实际操作不符的规定,并保持规章、政策的科学性和延续性,避免与劳动法律冲突或矛盾,造成执法混乱。
(二)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问题上要持慎重态度
劳动争议案件有其特殊性,大量是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而引发的,或者是因行政行为而造成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妥善处理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因此,由政府通过行使行政权加以解决,可能会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为此,要严把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关,对以下几类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暂不宜受理:对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对社会保险费纠纷,也要慎重立案,此类案件,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还是起诉社会保险统筹机构要求发放保险金,由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保险费的征缴问题,属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不是劳动法规范的劳动争议,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当事人已经签收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所作的调解书后又反悔,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应受理。
(三)进一步拓宽劳动争议的纠纷解决途径
当前条件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多渠道、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具体而言要强化以下方面工作,第一,要充分发挥工会维护和代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由于工会是职工自己的组织,劳动者一般对工会比较信任,让工会介入劳动争议的解决,比如作为陪审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既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又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第二,要大力加强劳动监督和劳动监察,从源头入手处理劳动纠纷。第三,要完善企业内部的调解制度,利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增强和提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第四,要充分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信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在调处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调解工作,实行庭前强制调解制度,并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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