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年度社会福利机构年检合格证;
(四)本年度机构服务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安全保障等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理,该社会福利机构不得继续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
(五)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批准其设置的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有服务对象参与的民主管理、监督机制,保障职工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进行科学管理,根据服务基本标准,为供、休养人员提供生活护理、康复休养,文娱教育等优质服务,要求做到:
(一)供、休养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人均生活水平;
(二)定期为供、休养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或病历档案,做到有病及时治疗;
(三)制定康复和特殊教育等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康复、特殊教育等工作;
(四)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设施条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民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抵押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社会的监督。社会福利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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