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失业保险给付水准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准都有一种标准化趋势,即一般都在本人原工资收入的40%~60%之间,其原则是维持失业者的一定生活水平。
最通行的计算基准有四种:(1)按近期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加拿大是60%,美国是50%;(2)按本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德国是53%;(3)按本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定额给付,如法国是40%比例+定额46.32法郎/月,合算约为本人失业前工资收入的58%;(4)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如波兰是最低工资标准的95%。
以上四种计算基准虽各有长处,但法国的经验值得重视,它的“比例+定额”的做法,既体现失业者个人原工资收入的差异,又注重了失业者之间的待遇公平,是一种较好的计算基准模式。
此外,国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给付水准。影响给付水准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一是为有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失业者,提供额外给付,是世界各国最普及的一种做法。如英国为有无工作配偶加算定额给付20.20英镑/周,而对未成年子女则按子女数累计加算,如美国每一子女增加25美元/周的给付,冰岛是每一个子女能获得加算额为66克朗/日,等等。二是在失业期间参加临时工作,其失业保险将受到限制。如德国的失业者的临时收入,若高于给付的25%,就要实行必要扣除。三是对“部分”失业的人员保险给付也另作规定。如美国一般仅给付其部分工作收入与完全失业给付之间的差额。四是对破产企业的失业人员提供比一般失业者较高的给付待遇。如乌克兰认为较高给付,实际包含了“保障+补偿”的内涵,因此,发放给付时充分考虑到这种因素,将给付比例提高到原工资收入的75%(一般失业者为50%)。五是为失业保险给付设定不同时限的等待期。设定等待期,是为减少短期申请者和管理成本,以及提供处理申请时间。但有些国家由于失业保险基金困难,就将等待期规定得很长,从而也实际降低了保险给付的水准。如阿根廷的等待期长达120天(一般为3~7天)。这虽然在世界上是少数的例子,但等待期的长短,确实对保险给付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关于失业保险给付期限
给付期限也和给付水准一样,是决定给付待遇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世界各国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大多在90天至1年之间,即1年以内的给付期限是当今世界主流,其发展趋势是适度提高给付水准而尽量缩短给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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