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出具经村(居)委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二、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女子的限制、男性收养女性需年龄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年满三十周岁的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六、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院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七、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八、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九、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成年的被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十、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有危害时除外。
监护人送养的未成年人须征得有人的同意。监护人不愿履行职责的,可变更监护人。
十一、经生父母同意,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十二、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
1、收养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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