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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收筹划――邮电通信业应纳营业税额的
www.110.com 2010-07-15 17:25

案例:

  北京市双榆树小区某邮局,在1999年8月取得如下收入:

  1.邮政业务收入(包括各种信函、包裹、汇兑等业务)共5万元。

  2.发行纪念邮票收入1万元。

  3.报刊发行收入3万元。

  4.电报、电传、长话收入4万元。

  5.邮政储蓄收入2万元。

  该邮局将以上业务统一核算。本月该邮局的会计被临时抽调,参加业务培训去了,新顶替的会计对业务不熟悉,计算应纳税额如下:

  1.邮政业务收入、发行纪念邮票收入和电报、电传、电话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本月应纳营业税额为(5+1+4)×3%=0.3万元。

  2.报刊发行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本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17%=0.51万元。

  3.邮政储蓄收入是邮局将吸收的存款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税的征税范围,本月应纳利息税为2×20%=0.4万元。

  分析:

  该邮局计算的应纳税额不正确。

  首先,对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应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比较,表面上看好象没有什么区别,都属于货物销售行为。但考察其实质,却有根本的区别,表现为:邮政部门发行报刊是代理性质的,是代理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取得的收入也只是代发行所取得的手续费性质收入,而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却是经营行为,即出版单位与发行者是销售关系,发行者所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报刊销售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

  其次,对邮政储蓄应征收营业税。邮局按储蓄存款的统一利率支付储户利息,银行按高于储蓄存款的利率支付邮局的利息,两个利息的差额就是邮局的邮政储蓄收入。

  邮政储蓄实质上是邮政部门的一种代理业务,利差收入只不过是取得代理手续费收入的不同形式罢了,因此,邮政储蓄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

  所以,该邮局的五项收入都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故本月营业税应纳税额为:

  (5+1+3+4+2)×3%=0.45万元。

  点评:

  本案例涉及到邮电通信业的具体征收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邮电通信业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业、电信业以及与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

  1.邮政业。邮政业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2.电信业。电信业包括经营电话、电报、移动通信、无线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卫星通信等电讯业务和电信传输活动(如线务、微波总站系统单位等)。

  3.邮电业。包括邮政和电信合营的邮电单位及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的活动,不包括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业等活动。

  4.邮政物品销售。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电话安装。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7.电信物品销售,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

  8.其他邮政电信业务。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电信业务。

  因此,以上业务收入都应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只有在清晰地了解具体行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后,才能保证不多计,不漏计营业收入,进而保证应纳税额的正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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