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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行政赔偿(3)
www.110.com 2010-07-15 16:34

  (三)结合新税制制定和完善有关税收执法规程,规范执法行为。为了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许多执法权限,但如何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实践中有效操作和运用,仍然值得研究⑿。虽然我们过去为此曾制定了不少的征管制度和办法, 但仍失之于散、乱和不规范、特别是随着新税制的贯彻实施, 更显单薄和不足,因此,一方面要组织人员对过去制定的税收征管制度办法、文件和表格进行一次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补充的补充,该统一的统一,该完善的完善。另一方面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祛并结合新税制研究制定一些实用的执法操作规程,如税收保全措施、行政许可期限制度、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催告决定制度等,以使税收执法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

  (四)建立和健全税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税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手中掌握有一定的权力,依据法理,有权力就应有监督和制约,否则就会出现权力滥用,并引起税务行政赔偿。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新观念,把税收执法监督检查放在与税收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程》,抓好税收抽查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堵住产生税务行政赔偿的漏洞。为确保备查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县以上税务机关应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报送每一份备查备案文件;受理报送的税务机关要将备查和备案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发现问题要依法作出处理,不可备而不查,查而不处,搞成形式主义。同时要建立备查备案工作分析通报制度,及时反映备查备案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带有普通性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为完善税收立法和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重大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前报审制度,加强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杜绝和减少违法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和税务行政赔偿的案件。要本着简便、高效和合法的原则;研究制定一套税务案件报审制度,就报审范围、报审程序、案件管辖和处理方法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同时建立和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与责的统一。三是要把新税制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工作应有馈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事前要拟订出计划,事后要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整改意见的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被查单位事后要向检查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和结果。

  (五)要建立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分析制度。对每起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结案后都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总结教训,找出问题所在,提出改进措施,吃一堑、长,智,不断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和质量;

  (六)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虽然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义务主体即赔偿义务机关为税务机关,但是根据国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为划清赔偿责任,增强各级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督促其克尽职守,依法行政,除应当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外,还应当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其内容大致包括侵权行为和责任人员的确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内涵和界定标准,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等。

  注释:

  1、 《中国税务报,纳税人周刊》2000年12月25日

  2、 《中国纳税人》 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3、 《中国税务报》2001年1月5日

  4、 徐放著:《税收与社会》中国税务出版社第55-57页

  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 商务印书馆第167页

  6、 顾衍时 《中国人和美国税务》 人民出版社 1993年

  7、 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2版 中国发展出版社1229页

  8、 《中国税务报》 2001年8月14日

  9、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法律出版社 2001年4月26日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 第179页

  11、 施莱格勒 《地方政府职能的有理范围》 1957年第137页

  12、 特理西 《公共财政》1981年 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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