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印花税 >
物资回收企业的印花税
www.110.com 2010-07-15 15:31

       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该公司认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是利国利民的环保产业,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都将其视为政策倾斜、税收优惠等多方面重点进行扶持对象的特殊行业。这种行业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是能源的再生和利用的需要,更重要的还在于环境保护的需要。该行业除了上述的特殊性外,它的“特殊”还在于该行业所经营的货物来源于广大民众的生活“垃圾”和生产单位所废弃的“废品”。该行业的这种收购过程不能简单地与商业企业的货物采购活动一概而论。两者所经营货物的购进渠道、环节、供货主体有着质的区别。所以该公司认为不应核定征收废旧物资收购环节的“购销合同”印花税。

    税务部门则认为:废旧行业也是商业,废品收购也是采购,在废品收购环节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没有特殊性。

    问:废品收购环节该不该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并未就其行业性质确定征免,即只要从事购销活动,就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同时,四川省规定对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的纳税人,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可以实行由主管征管的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生产经营中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所以,地税部门核定征收印花税也是符合规定的。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国家在一些税种上已给予了政策倾斜、优惠,但在印花税征收上国家并未专门给予减免政策,故纳税人应按规定数额和程序缴纳印花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