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印花税 >
以房换房并补差价的合同应怎样贴印花税
www.110.com 2010-07-15 15:31

 问题:企业签订得以房换房合同,并补差价,如以50平方米的房子换60平方米的房子,补给差价1万元,这时计算印花税是以一万元还是60平方米的房价作为计税依据?

  答: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提示:经请示讨论,可以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即:您应该以50平方米的房价加上60平方米的房价加上差价款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无法确定房屋价格,可以比照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