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 >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4)
www.110.com 2010-07-22 13:47

因此,我们不能仅凭交 通事故认定书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认为其就是书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那么,证言笔录、口供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固定物证的照片、 勘验检查笔录,甚至于鉴定结论无不符合书证的特征。显然,如果认为某份材料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就断定其为书证,未免有将问题简单化之 嫌。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接 受委托或聘请,运用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 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按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基本事实”是指交通事故主要的基本情况,包括车辆在 交通事故时的行驶状况;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的损毁状况;人员伤亡状况以及相关财产的损失等。“成因”是指交通事故是因何种 主要原因造成的,包括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第三者的原因以及客观原因等。“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承担,即事故的 发生由哪一方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或者双方各自对该事故承担多大责任。不难发现,无论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还是事故的成因、当事人对事故应负的责任,都 是事实问题,它们均不涉及民事赔偿或者刑事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问题。正是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中将这种“认定”理解为“法律责任的认定”,《交通安全法》将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取消了当事人的复议、复核权。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鉴定结论的特 性,即只对鉴定对象的有关事实发表判断意见,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