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基本概念清楚,使用本行业通用的规范专业术语。鉴定意见还应符合法律用语的规范要求,便于非专业人员正确理解鉴定意见;
(二)文字简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确切无误,鉴定意见清晰明确,不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和模糊的语言;
(三)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同一文书中应保持计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致;
(四)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数字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除发文日期外,文书中日期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纸张规格为:A4(21×29.7cm),首页封面用套红的司法鉴定文书专用纸(根据鉴定文书的形式而分别选用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余页内芯用白纸。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为打印件,其制作要求为:
(一) 单栏打印,左右、上下边距各空2cm(首页上边距空4cm,左边距留出装订线);
(二) 字体和字号:
1、大标题:2号黑体,居中排列(如使用司法鉴定文书专用纸可不设大标题);
2、编号:4号仿宋体,居右排列;
3、文内标题: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居左排列,段首空2字;二级标题用4号黑体,段首空2字;
4、正文: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为1.5倍行高;
5、文内编号:用“一、1、”表示,如两级编号不够,可使用“一、(一)、1、(1) ”表示;
6、页眉与页脚:页眉内容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居左)、编号(居右)。页脚内容包括鉴定机构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居左)、页号(居右,并采用第×页共×页形式);
7、表格:用统一的三线表,图表说明和表内文字用5号仿宋体,单倍行距,表内文字居中排列,表格居中排列;
8、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4号黑体标识,后标全角冒号,附件名称用4号仿宋体。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 司法鉴定文书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统一;附件格式同正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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