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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3)
www.110.com 2010-07-22 13:36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  A(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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