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鉴定权
www.110.com 2010-07-22 14:41
人有权独立出具自己的鉴定结论,这是在鉴定过程中十分重要的。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就案件中涉及的某一专门性问题作出的 科学判断。这种判断可能左右审判官的判决。所以,必须保证司法鉴定人在作出鉴定结论时的内心独立性,外界不得干扰。不得受案情、人情、上级或外界压力的影 响而使鉴定结论偏离科学轨道。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或之间,对于不同鉴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方式来统一鉴定的结 论,司法鉴定人之间的意见也不能强求一致。司法鉴定人对自己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负完全责任。在“共同鉴定“的案件中,如果经过充分讨论仍不能取得一致的鉴定 结论,司法鉴定人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分别就不同的意见及其根据写入鉴定书中。
现在,包括我国和其它国家,如日本、德国、法国、美国等,就司法鉴定人的责任问题开始了从理论到实践的探索。(本文将在下一个问题中专门就此问题进行探 讨)。当然,也由于各国司法鉴定人在不同诉讼制度中所处的地位,以及由此反映出来的不同诉讼思想或诉讼观。对司法鉴定人责任问题的探索也会有不同的结果。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司法鉴定人必须对自己所作出的科学判断负责。这样,就要求司法鉴定人必须行使独立的鉴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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