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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2)
www.110.com 2010-07-10 10:09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在职工医疗期满后或病情相对稳定时,持上述资料到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4-2窗口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到二楼12号窗口按规定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
2.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职工要求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请到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3.鉴定结论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并电话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及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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