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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2)
www.110.com 2010-07-10 15:18

  (三)不合理性。比如,《道路标准》本身就具有不合理性:一是计算年限上不合理。在50周岁以下,无论年龄大小均赔偿二十年,显失公平;二是死亡赔偿较伤残赔偿低。死亡赔偿为十年,这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人的生命价值远远低于人体一个器官或一个肢体的价值。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促使驾驶员头脑中形成一个概念:与其致人残废,不如致人死亡。这与宪法和刑法的规定相差很远,甚至背道而驰。

  (四)不平等性。赔偿范围和参照标准的不一致,决定了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的不平等性。假如四个依据相关标准评定为伤残等级相同的残疾人,分别因故意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国家司法行为和医疗损害致残,并且他们都有理由和依据获得赔偿。仅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来看,由于适用的法律和依据的标准不一样,他们获得的赔偿相差甚巨。如适用《民法通则》赔偿则可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以当地居民生活费为参照标准至终身,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则可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20年,而《国家赔偿法》则按劳动能力全部丧失赔偿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按居民生活标准赔偿30年。同样的伤残等级,仅仅因为伤残的原因不同就导致获得的赔偿不同,这不仅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

  三、几点体会和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剥夺。当代社会主义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之所以法,就在于他把同一尺度适用于不同的人,任何人在同样的条件下,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这个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中,也体现在法的适用中。既然在法的创制中不考虑任何人的身份特权,法律适用也人人平等。而现行的伤残、赔偿标准,由于过多考虑各部门的行业性、特殊性,而忽视了同类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和相互统一以至出现顾此失彼、各自为政的非正常现象,最主要原因是没有通过各部门协调制订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和规范赔偿制度。从而导致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与赔偿随意性相对较大,这样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性,也难于保证司法公正。为此,制订统一的伤残标准和规范赔偿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一)尽快制定统一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标准。应当把评残标准的统一与相同的残疾赔偿概念区别开来。评残标准应该统一,而各行各业或不同地区的赔偿标准可有不同。尽管目前国务院各部门已制定了各自的评残标准,但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处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有统一的评残标准。建议由最高法院牵头,在部分省、市、自治区高院制定的人身伤害伤残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务院各部门的评残标准,制定一部全国统一适用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二)进一步规范赔偿制度。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对赔偿劳动能力丧失所采用的标准既不是以劳动所得为丧失标准,也不是以劳动能力为丧失标准,而是以生活来源为丧失标准,表现在:首先,按照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不是受害人受伤前后劳动收人之间的差额,因而与劳动所得丧失没有密切的关系;其二,我国法律规定了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给予赔偿,但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在这里只是受害人获得生活补助多少的依据。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采用的是生活来源丧失标准,赔偿时既不考虑受害人的教育程度,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职业特点及其他劳动能力的构成因素,因而,对我国的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标准进行规范是可行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规定统一的赔偿范围。即各种损害致人身残疾的,应按伤残等级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赔偿残疾用具费,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

  2、规定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由于我国残疾赔偿是以残疾者生活来源丧失为标准,因而制定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是切实可行的。但统一的参照标准并不是简单地制定一个数字来作为所有人的生活标准,而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状况分行业、分类别确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生活标准。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比较合理。即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状况公布该年度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生活费标准,作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赔偿的共同参照标准。

  3、规定统一的赔偿期限。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期限有两种规定:其一是终身赔偿,其二是赔偿一定年限,一般是2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30年。相比较而言,实行终身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最合理最公平的,但难于计算具体年限,也不符合民事立法的法律精神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笔者认为,最合理的赔偿期限为中国人人均寿命年限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这样对受害人和加害人来说都是相对合理的做法。当然,各类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为了处理好这些案件,在统一伤残鉴定标准及规范的赔偿制度下,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适当制定一些特殊条款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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