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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7)
www.110.com 2010-07-10 14:14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侵害夫妻的配偶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这种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的第十四条、第九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和第二十条以及第四十六条;《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规定即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等。

    三、侵害客体竞合情况下请求权基础的选择

    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可能同时侵害了一方配偶的生命权、健康权等等,产生了侵害客体竞合或者说请求权竞合的情况,这时如何选择请求权基础,是受害方利益实现的关键。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只有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当事人才依法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又是有缺陷的,以至于在侵害客体竞合的情况下请求权基础变得十分复杂。

    1、满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

     满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即有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有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情况,优先依侵犯配偶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侵犯配偶权,在我国法律中,既是侵犯了《婚姻法》第十四条、第九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和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权利。此时,这些法条即为请求权基础。同时产生的对受害方生命权、健康权、贞操权等权利的侵害,不必另行认定是否构成其他侵权行为,而是视为侵犯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来认定,并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考虑因素。

    2、不具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

     不满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时,受害人不能依侵犯配偶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选择其他途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时优先选择侵犯具体人格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在无法举证具体人格权受损时,选择侵犯一般人格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在选择请求权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具体人格权优先原则。如果具备了某种具体人格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将一般人格权、人格利益作为补充适用条款[12]。(2)必须具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损害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严重后果,是所有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请求的案件也不例外。受害人要对“严重后果”负举证责任,否则就应承担败诉的风险。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而使受害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痛苦,受害人因此而精神抑郁恍惚,不思饮食,无法入睡,影响了工作和生活;或者因对方的过错行为带来的损害致使无过错一方身患重病;或者因此曾自伤、自杀(未遂);或是因此精神失常或患上其他精神疾病,留下后遗症等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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